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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量:524

1.减免税申请手续(具体请直接点击此链接)

  •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 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2.企业分类管理(2011年新)(具体请直接点击此连接)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3.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预归类申请的审核(具体请直接点击此链接)

  • 办理条件

Ø  预归类的申请人须是在深圳海关或其他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Ø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 办理程序

Ø  申请人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深圳海关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提交预归类申请;
Ø  提交预归类申请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并随附有关单据,同时通过电子口岸QP客户端向“归类系统”传输电子资料;
Ø  申请人提交的《预归类申请表》电子文本必须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标准格式(标准格式可于海关总署网站下载),并保证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Ø  经海关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已有明确规定的,海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Ø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应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并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申报,海关按《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Ø  经海关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没有明确规定的,海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01年第92号令)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Ø  申请人提交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通过电子口岸QP客户端向“归类系统”传输电子资料,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Ø  《预归类决定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Ø  《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或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做出决定的部门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或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


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新)(具体请直接点击此链接)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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